加快建筑市場統一開放步伐
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新政出臺明年施行
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市場壁壘問題,在2013年出臺《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礎上,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的形成,為建筑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只需報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根據《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范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
跨省承攬業務的,建筑企業持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向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主管部門收到建筑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時納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通告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示。企業錄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承攬業務。省級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建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
據介紹,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建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與各省級平臺相對接,統一公開各地建筑市場監管和誠信行為信息。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可查詢到的信息,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進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業提交紙質材料。建筑企業在《規定》施行之日前已經辦理跨省承攬業務備案的,除按照規定變更信息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報送信息。
地方主管部門:嚴禁九種行為
《規定》強調,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9種行為:
一是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二是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三是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四是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五是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六是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七是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八是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九是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監管:重點由事前轉為事中事后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在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統一公布中標企業(包括通過直接發包方式確定的承包企業)項目班子人員信息,并將中標信息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在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核查項目班子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建筑企業在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筑企業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建筑企業,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黑名單,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及時通報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積極協助其他省市核實本地建筑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等相關信息,配合處理建筑企業在跨省承攬業務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聯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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